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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浏览:3166次发布时间:2020-10-15 分享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守民法典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民法典各项规定落实落地,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强化政治监督,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执法,纠正阻碍民法典贯彻执行的问题,确保民法典贯彻有力、学用有效。在全覆盖监督的同时,重点围绕有关政府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遵守民法典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看是否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看是否依法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看是否正确处理工作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确保民法典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做实日常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在一些地方、部门,权力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基层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易发多发。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等费用。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紧盯权力运行这个关键,创新监督方式,善于发现问题,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及违反民法典、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线索,优先研判处置,及时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注重运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约谈、函询等方式,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明纪法担当尽责、知敬畏依法用权。

精准专项监督,提升治理腐败效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这些领域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易发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等腐败问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针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行业的“潜规则”和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实施精准监督、开展专项治理。但这些领域涉及到国土资源、建筑、交通等许多专业知识,更与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商法等诸多法律密切相关。在监督检查中,必须强化法治思维,不仅要考虑党纪处分条例与监察法的贯通、监察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也要精准掌握运用民事等法律法规,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高监督法治化水平。工作中,还要厘清公权力和监督对象权利义务的界限,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卫光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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