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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七条概说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浏览:15318次发布时间:2014-09-02 分享至: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解说】本条从五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微观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我们推进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从这些年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都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关。

  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2004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前提,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廉政准则》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提出了5项明确禁止性要求。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割断行政权力和微观经济活动的利益关系,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防止这类问题发生。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47条进一步规定,《廉政准则》第七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纪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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