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廉洁恩阳浏览:0次发布时间:2014-03-20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四川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述责述廉试点,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四川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办法》。本网推出系列报道,展示各地开展述责述廉的经验做法,本期让我们一起关注广安、乐山两地的“一线”实践。
广安:55位“一把手”向纪委全会“三述”
“2013年,班子成员孔梁、李茂成和数名科级干部出现贪腐问题,作为班长,我是有责任的,暴露出县委在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中还存在较大漏洞,也暴露出自己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还存在众多不足,在预防腐败等环节上存在薄弱方面,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不够有效,对违纪违规干部的惩处不够有力。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沉痛的。”近日,在广安市四届市纪委四次全会上,邻水县委书记李隆席向市纪委委员述责述廉述险。
除他之外,前锋区委副书记、区长陈章友,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曾长东,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王小兵也都登台“三述”,并接受现场询问和测评。台上紧张汇报,台下“评委们”也都忙碌“打分”。根据“三述”的情况,市纪委委员现场对这4位“一把手”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为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广安市委早在2011年出台的《广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三报告一评议两测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从2011年起,推行区市县委书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和市、县两级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向上一级纪委全会报告该年度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接受现场询问和评议。”经过两年来的实践与完善,2013年出台《广安市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向上一级纪委全会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在市、县纪委全会上,确定一定数量的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书记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在每次纪委全会上,有上百名的地方和部门“一把手”参加会议,不可能人人都在会上进行“三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光辉认为,确定述责述廉述险对象,既要科学又要合理,本着既激励先进又鞭策后进的原则,每次重点围绕五个方面来确定:一是所在地区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明显、具有借鉴和推广价值的;二是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违纪违法受到责任追究的;三是所在地区或部门不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四是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天成指数”(一定时期内信访举报、行政效能投诉、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综合指数)排名靠前的;五是所在区市县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群众满意指数低于全省平均值,或者所在部门党风政风行风测评得分排名靠后的。
三年来,全市先后有55名“一把手”分别向市、县纪委全会进行了“三述”。今后,广安坚持每年在市纪委全会期间组织开展“三述”活动,“三述”对象将逐年扩展,并实行现场询问。
乐山:10位县(市、区)委书记述责述廉“应考”
近日,乐山市召开县(市、区)委书记向市纪委六届四次全会述廉会,听取全市10名县(区)委书记(峨眉山市委书记除外)向市纪委全会述廉,并由市纪委委员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会前,10名县(区)委书记向市纪委全会提交了书面述廉报告。会上,沙湾区、夹江县、峨边彝族自治县3个县(区)委书记分别作大会述廉。10名县(区)委书记主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四个亲自”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和中央作风建设相关纪律要求新规定,个人廉洁从政情况,以及针对本地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措施和成效,本地“反四风、转作风”等方面工作情况进行述廉。并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纪律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务实的作风,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市纪委委员在阅读和听取县(区)委书记大会述廉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10名县(区)委书记进行了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将由市纪委专题向市委报告,并向述廉对象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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